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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3-08-29 00:00   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局、外事侨务局)   发布机构:   点击:-

有关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七届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清远市清新区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促进我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民营经济的繁荣发展,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117号)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领导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区长为组长,区府办公室联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副主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副组长,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经办银行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及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小组按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
    三、经办银行及财政安排
    第三条 区政府同意邮政储蓄银行清新区支行、清新农信联社为小额担保贷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并在经办银行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区财政局在2013年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2013 年度担保基金额度 200 万元及相应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今后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予以继续安排。
    四、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区户籍,18~60周岁,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还贷能力和一定劳动技能的人员在本区范围内自主创业(包括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其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小额担保贷款:
    (一)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必须持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并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自主创业的人员除外)。其范围包括:
    1.自主择业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员;
    3.农村自主创业人员;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必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地,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不限定),且正常营业的。
    (三)实现自主创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四种形式:
    1.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登记手续为依据);
    2.承包土地、山林、鱼塘等实现创业的(以承包合同为依据);
    3.公司+农户形式实现创业的(以供销合同为依据);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以组织章程为依据,可按联保形式放贷)。
    第五条 在本区注册和生产经营,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一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企业标准;二是当年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六条 使用贷款资金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经营微利项目和种养业。微利项目是指在社区、街道、工矿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除国家限制外的行业。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行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七条 符合经办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及其规定。
    五、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办法
    第八条 本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为10万元;合伙经营和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第九条 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借款人(个人)从事微利项目或种养业的,据实全额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的小企业属微利项目且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的给予全额贴息,超过50万元(不含)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十条 贷款期满借款人提出展期,经贷款银行同意且借款人开办项目经营持续、经营状况良好,可按规定贷款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从贷款到期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
    第十一条 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按贷款银行要求直接向贷款银行先行支付。经办银行于每季度前5日内向区财政局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交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的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区财政局收到经办银行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拨付贴息资金,通知经办银行做好接收和核对工作,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经办银行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内通过银行系统批量将相应的贴息资金存入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账户,并打印发放明细表提交区财政局对账。
    借款人拒不按贷款银行要求先行支付利息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即终止其贷款的财政贴息,借款人不再享有小额担保贷款资格。
    六、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后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再提交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复核后移交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按小额担保贷款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入户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是否贷款的审批意见,同意放贷的,经办银行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借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首先对其创业项目进行充分的论证,自行承担创业风险和责任,报告项目经营情况,并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除外)方可向受理机构申请。申请人须填写《清远市清新区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使用区全民创业项目库中的创业项目的,应当同时加具项目提供方或指导方意见,然后向区受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清远市清新区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不限定);
    (四)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不限定);
    (五)个人或合伙人申请的,须同时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自主创业的人员除外);
    (六)合伙经营的,须同时提交合伙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除提交相关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外,须同时提交项目经营情况并加具项目经营所在地村(居)委会和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的证明意见,并附上经营项目的图片资料;
    (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须同时提交与招用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对贷款的调查、审核,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不受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和约束,具有自主和独立的审核、审批权,对其发放的贷款自担风险和责任。
    七、担保基金及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担保基金必须全额存放在经办银行指定账户,专款专用,且在担保项目贷款额没有还清之前不得转出、提取和清户。担保基金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中经办银行成功放款的贷款作担保。借款人逾期l个月未还贷款本金的,由经办银行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担保基金暂时垫支逾期未还贷款金额的50%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必须采取法律手段或其他合法方式全力追收,经催收或通过法律途径促使借款人还款的,经办银行必须及时将垫付金返还给担保基金。
    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20%,或担保基金帐户余额不足三分之一且新的担保资金未到账,应暂停该项担保业务申请和审批。经协调小组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由协调小组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申请。当产生逾期未还贷款时,经办银行应全力进行催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必须协助催收。经催收仍未还款的,由经办银行向当地法院起诉。当产生确实不可回收贷款时,协调小组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核销该笔贷款,由担保基金负责80%、经办银行负责20%的损失。
    第十五条 根据财金〔2008〕77号文的精神,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和省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有关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由区财政局管理,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办银行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八、责任管理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对逾期未偿还或用于不符合贷款目的、用途应提前收回的小额贷款项目,应依法行使追索权,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包括余下利息)催收通知书,并告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即终止借款人贷款的财政贴息,审批机构终止其今后的小额担保贷款资格。
    对借款人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待遇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为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村(居)委会、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其他
    第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经办银行和各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村(居)委会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为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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